《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三个月。同时,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必须经过一道催告程序。
一般而言,行政机关通过送达《催告书》的形式,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但实践中存在一些普遍的情况,即当事人在签收决定书后失去联系,行政机关不得不对《催告书》进行公告送达。而根据法律规定,《催告书》必须公告60日后方视为送达,那么,该60日应否计入三个月申请强制期限就成为法院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一个争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