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马玉清诉被告邱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罗昌琴与被告潘邦春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阮伏炳与被告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王兴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赵丽媚诉被告吴伏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11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罗桂珠诉被告连金丽、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15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爱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张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16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同华与被告徐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清与被告彭光雯、高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黄思金与被告张月琴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鹏辉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范招铿寻衅滋事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翠枝与被告张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叶盛诈骗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普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华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新希诉被告王娟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高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霞浦县爱摄汇滩涂摄影主题酒店、郑德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文清与被告陈成寿、宁德祥和水产品有限公司、王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玉英、吴校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霖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卢成挺与被告林立峰、王月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15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苏少华、谢梅荣与被告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培钦、林丽芳、王则玲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霖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16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祥菊诉被告金灼、张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16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郑维泉与被告陈寿荣、林金土、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鹏辉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8时3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银萍与被告猪股武弘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鹏辉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世英与被告江宗连、李碧华民间借贷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丽凤与被告林欣桃、郭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何绍昶危险驾驶一案。
主审人:陈晓红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郑石武与被告杨氏柳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鹏辉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9时3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财政局与被告霞浦县东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叶明亮危险驾驶一案。
主审人:陈晓红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9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郑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晓红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候祥兴诉被告连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连成从、林鑫、刘位镇寻衅滋事一案。
主审人:陈晓红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卓春著与被告宁德东旭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郑丽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15时0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卓丽英与被告连姜电、洪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胡恒松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被告兰禄希、刘青、福建旺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淑珍与被告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德市快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言华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被告兰秋华、吴碧仙、福建旺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16时0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董作兴与被告谢苏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胡恒松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被告兰加水、李菲、福建旺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省福宁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鑫磊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5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恩与被告骆嘉琳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鹏辉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宇与被告郑忠振、王灼英民间借贷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5日9时3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阙忠钱与被告马黄玉兰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鹏辉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5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年生、李年森与被告吴树镇、杜秀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言华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春雄与被告尤丽辉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雷树连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被告陈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霖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5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年生、李年森与被告吴树镇、杜秀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言华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被告阮金栋、蔡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霖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5日16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公司与被告谢高光追偿权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鹏辉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被告兰兴眉、杨宗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霖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6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何石团诉被告阮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范乾江与被告福建省中泰宜城建设有限公司、俞辉、范乾衍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6日15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朱巧云诉被告雷吕星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被告王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苏玲玲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6日16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玲诉被告陈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谢南昌: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基与被告谢南昌、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霞浦县公交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陈林基不服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黄鸿杰、霞浦县恒瑞水产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霞浦县隆亨海产品有限公司、黄鸿慧、黄鸿杰、霞浦县恒瑞水产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黄鸿慧不服本院(2016)闽092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邦文与被告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2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张邦文工资款8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郑连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雪招诉你及陈江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向你等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撤销陈江华、郑秀娟与你关于霞浦县松港街道州洋北路1号万福嘉华6幢1201室的房屋买卖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王长校:
本院受理原告王旭东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等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你承担为邱正姬借款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借款1万元及月2%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李小平、陈珍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秋旗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闽092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小平、陈珍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秋旗借款本金77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0月20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李小平、陈珍珍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闽092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三月一日
戴本镇:
本院受理原告吴亦川与被告戴本镇、潘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53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谢南昌: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基与被告谢南昌、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霞浦县公交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陈林基不服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黄立彪、张丽秋:
本院受理原告霞浦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立彪、张丽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92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吴新辉、杨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与被告吴新辉、杨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
以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本院受理的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详见附件一)破产清算一案。鉴于涉案标的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采用公开竞争方式指定该案件的破产管理人。已选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如有意参加竞争,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将“邀请函回执”(附件二)填写完毕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社会中介机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后,提交或邮寄至本院,确认报名参加本次公开竞争。逾期回复的,视为不参加竞争。
特此公告。
霞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 系 人:陈国星
联系电话:0593-8857007
通讯地址: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灵佑路5号霞浦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附件一: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大沙工业区35-38号,法定代表人潘峻。工商内资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5日,原股东李志华、李小荣、潘峻、深圳市拓奇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李志华出资100万元,潘峻和李小荣各出资200万元,深圳拓奇实业有限公司出资4500万元。2015年6月1日股东变更为李小荣、潘峻、深圳拓奇智造家具新材料有限公司。出资情况为李小荣出资200万元,潘峻出资300万元,深圳拓奇智造家具新材料有限公司出资4500万元。备案董事为潘峻、黄春峰、黄金珠、黄锐、黄传武。
附件二:邀请函回执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社会中介机构名称)已收悉你院登载通知的“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以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内容。经查证,我单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破产案件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经研究,确认报名参加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竞争。
(机构印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