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职责乱。对委托送达材料谁来接收、谁来办理、谁来回复等分工不明、责任不清,存在互相推诿、不作为、不答复等行为。二是送达方式乱。部分受委托法院对委托送达工作不够认真,未到实地送达而是采取邮寄方式敷衍了事。三是回复乱。在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回执不规范,不能作为无法送达的依据。
为此,霞浦法院建议:一要明确对接部门。对委托送达工作的职责及各环节衔接做出具体规定,由具体部门负责委托相关事项。二、实行通报制度。由省级法院统计本省法院委托送达工作的数据,按时通报各地法院委托送达的执行情况;三、确定监督部门。由受委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委托送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