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信息详见附件一)破产清算一案。鉴于涉案标的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采用公开竞争方式指定该案件的破产管理人。已选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如有意参加竞争,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将“邀请函回执”(附件二)填写完毕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社会中介机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后,提交或邮寄至本院,确认报名参加本次公开竞争。逾期回复的,视为不参加竞争。
特此公告。
霞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联 系 人:陈国星
联系电话:0593-8857007
通讯地址: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灵佑路5号霞浦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附件一: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东兴社区山河路5号宏福大厦东楼1606室内,法定代表人鲍宗福,执行董事。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28日,股东鲍宗福、鲍斌雄,注册资本金200万元,鲍宗福出资152万元,鲍斌雄出资48万元,营业期限9年,至2010年6月27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2008年8月20日,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新增公司注册资本金,将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为800万元,鲍宗福出资717万元,占89.625%,鲍斌雄出资83万元,占10.375%,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2010年7月29日,通过股东会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将公司营业期限9年变更为19年,即营业期限为2001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附件二:邀请函回执
霞浦县人民法院:
(社会中介机构名称)已收悉你院登载通知的“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以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内容。经查证,我单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破产案件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经研究,确认报名参加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竞争。
(机构印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