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常态督察与专项督察相结合。将司法作风问题专项督察融入到常态化的审务督察中,对专项督察中发现的开庭公告、学习记录、公车使用等方面的不足和问题,在《专项督察通报》中予以通报,确保专项督察不走过场。
二是部门自查与督察检查相结合。在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实地查看、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庭审、诉讼服务及日常管理等开展检查,最大限度地放大督察的作用和效果。
三是发现问题与即时整改相结合。对督察中发现的日常管理、庭审纪律、会风会纪等不足问题,及时发出督察建议书,要求立即整改,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确保专项督察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