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4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仕乐、蔡香云、郭高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4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先华与被告陈言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4日15:3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相兵与被告霞浦县松港街道塔下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胡恒松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4日15时30分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林少玲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4日下午10六时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静与被告林发群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4日16:0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相生与被告霞浦县松港街道塔下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胡恒松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郑承辉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庆焕与被告福建润鑫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州博文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9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志敏与被告叶春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林朝声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林凡与被告呼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鹰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少玉故意伤害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9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忠强,被告曾平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颜伏祖盗窃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乔家雷危险驾驶一案。
主审人:缪素秋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俞银花与被告连巧慧、彭波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于东杰盗窃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刘庆华,被告张茂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10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志雄与被告彭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林朝声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游剑寻衅滋事一案。
主审人:朱春粦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10时3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加强与被告江西金腾石材有限公司、余根疆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上午10一时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怀蕊与被告王庆锦、林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海秋,被告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文财、尤冰冰、周大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15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中旭,被告陈翠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下午10六时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启怀与被告郑金法、赖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下午16时整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薛成锦与被告夏维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黄家华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下午10六时三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金法、赖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6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连文渊与被告李郑崑、郑协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林朝声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周铼寻衅滋事一案。
主审人:林杰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0六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蔡恒忠、陈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6日10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叶阿秋与被告杨亮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林朝声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6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兴森与被告徐建、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俞昌立与被告严幼菊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郑进仓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占其兴、林碧基、谢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袁夏明与被告张琴法、福建省霞浦县祝盛石雕工艺有限公司、霞浦县水门乡人民政府、霞浦县水门乡水门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林朝声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9:0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叶崇英与被告杨守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胡恒松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何丽榕,被告李琼、蔡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10时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卜爱清与被告杨申恩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林朝声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15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农村信用社,被告林修仁、曾阿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16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农村信用社,被告阮克良、郑惠云、林志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李庆秋:
本院受理被告人李庆秋交通肇事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丽珠、夏铭涛、夏鑫、陈李娇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黄美美:
本院受理原告陈迎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921民初5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李恩淋、庄宜斌:
本院受理原告何品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92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恩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何品庆借款本金35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李恩淋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五月九日
陈成波:
本院受理原告庄千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赵丽珠:
本院受理原告戴梅灼、戴梅凤诉赵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我院已依法作出(2018)闽0921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判决:赵丽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戴梅灼、戴梅凤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闽0921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林华勤:
本院受理原告蔡起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921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品生:
本院受理原告郑成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921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晓川: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洋洋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霞浦县鑫环贸易有限公司、林岩树、吴晓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宣判。被告霞浦县鑫环贸易有限公司、林岩树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21民初3477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后15日和30日内。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舒思春:
本院受理原告钟昌命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92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谢南昌: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基与被告谢南昌、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霞浦县公交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陈林基不服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黄鸿杰、霞浦县恒瑞水产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霞浦县隆亨海产品有限公司、黄鸿慧、黄鸿杰、霞浦县恒瑞水产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黄鸿慧不服本院(2016)闽092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邦文与被告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2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张邦文工资款8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郑连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雪招诉你及陈江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向你等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撤销陈江华、郑秀娟与你关于霞浦县松港街道州洋北路1号万福嘉华6幢1201室的房屋买卖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王长校:
本院受理原告王旭东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等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你承担为邱正姬借款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借款1万元及月2%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李小平、陈珍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秋旗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闽092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小平、陈珍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秋旗借款本金77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0月20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李小平、陈珍珍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闽092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三月一日
戴本镇:
本院受理原告吴亦川与被告戴本镇、潘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53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谢南昌: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基与被告谢南昌、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霞浦县公交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陈林基不服本院(2016)闽09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黄立彪、张丽秋:
本院受理原告霞浦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立彪、张丽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92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吴新辉、杨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与被告吴新辉、杨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
以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本院受理的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详见附件一)破产清算一案。鉴于涉案标的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采用公开竞争方式指定该案件的破产管理人。已选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如有意参加竞争,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将“邀请函回执”(附件二)填写完毕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社会中介机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后,提交或邮寄至本院,确认报名参加本次公开竞争。逾期回复的,视为不参加竞争。
特此公告。
霞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 系 人:陈国星
联系电话:0593-8857007
通讯地址: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灵佑路5号霞浦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附件一: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大沙工业区35-38号,法定代表人潘峻。工商内资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5日,原股东李志华、李小荣、潘峻、深圳市拓奇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李志华出资100万元,潘峻和李小荣各出资200万元,深圳拓奇实业有限公司出资4500万元。2015年6月1日股东变更为李小荣、潘峻、深圳拓奇智造家具新材料有限公司。出资情况为李小荣出资200万元,潘峻出资300万元,深圳拓奇智造家具新材料有限公司出资4500万元。备案董事为潘峻、黄春峰、黄金珠、黄锐、黄传武。
附件二:邀请函回执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社会中介机构名称)已收悉你院登载通知的“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以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内容。经查证,我单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破产案件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经研究,确认报名参加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竞争。
(机构印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