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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法院审结首起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4-08 15:25:12 打印 字号: | |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邓某乙删除侵权文章并向邓某甲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900元。邓某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邓某甲系邓氏曼系第113世裔孙,担任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邓氏委员会常务副会长等职务。邓某乙系福建省上杭县人,2013年创办《中华邓氏族谱网》,网络技术运行部门为龙岩某技术公司。邓某乙与邓某甲同为邓氏后裔,双方诉讼前并未谋面。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邓某乙陆续在《中华邓氏族谱网》发表8篇涉及邓某甲的文章。邓某甲于2018年5月28日委托律师向龙岩某技术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及时采取措施对上述文章进行处理。2018年5月31日,该公司向邓某甲发出回执函,称其公司已第一时间要求网站经营者邓某乙删除上述侵权文章,并经查看上述侵权文章的相关链接已不存在,且双方合同已于2018年5月31日到期,期满不续约。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邓某乙陆续在《中华邓氏族谱网》发表8篇涉及邓某甲的文章,言辞中不乏出现辱骂、诋毁甚至贬低邓某甲人格的语句。由于该网站系开放性网站,文章中贬低邓某甲人格的语句,对在福建邓氏族群中属于公众人物的邓某甲影响颇大。邓某乙的上述行为系以书面形式侮辱、诽谤邓某甲,损害了邓某甲的名誉,应当认定其侵害了邓某甲的名誉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