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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法院审结首起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拒执案件
  发布时间:2019-05-28 15:28:35 打印 字号: | |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被告人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本案是该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以来审结的首起适用该制度的拒执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与欧某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福建省霞浦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杨某某欲退出公司,拟定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股权人民币60万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由受让股东连带承担该6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被告人徐某某及欧某某等四名原股东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徐某某等四人未履行该协议,杨某某遂向霞浦县人民法院起诉徐某某等人,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徐某某等四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某某股权转让款6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且上述四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上述四人均未履行该判决。2013年12月10日,霞浦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向上述四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徐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状况。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依法决定对徐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未找到其行踪,故暂未执行。经调查,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徐某某频繁从其霞浦县农村信用社账户支取较大额度现金,但均未用于履行该生效判决。

2019年3月7日、4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先后交付了人民币10.542万元、15万元执行款,并已取得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谅解。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已归还部分欠款,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不再承担还款义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可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霞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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