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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法院受理一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鲸鲨”案
  发布时间:2019-06-06 15:29:42 打印 字号: | |

日前,霞浦法院受理一起被告人刘某、王某甲、王某乙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涉案鲨鱼系《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的鲸鲨。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4日,被告人刘某在霞浦县三沙镇烽火岛附近海域捡拾到一头已死亡的鲨鱼(俗称“豆腐鲨”),用绳子绑在泡沫船右舷牵引拖行的方式运回三沙镇,同时联系买家出售,被告人王某甲得知被告人刘某要出售鲨鱼后,让刘某将鲨鱼运送到霞浦县三沙古镇3000吨码头,同时安排联系港口装卸设备起重机、运输车辆等为运输鲨鱼做好准备,并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乙雇佣两名切割鲨鱼的工人及出售鲨鱼。当日下午,经被告人王某甲组织安排,鲨鱼通过港口起重机吊装到闽ADC379白色江铃小货车上,被运输到霞浦县三沙宏发酒店门口右侧空地,由工人进行切割,被告人王某甲以4元/斤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某收购鲨鱼肉。经被告人王某乙居间介绍,被告人王某甲以4.5/斤的价格出售鲨鱼肉给浙江乐清的“老李”(另案处理)。切得共计5277斤的鲨鱼肉由被告人王某甲安排运输到福鼎市秦屿,再由被告人王某乙安排运输到浙江乐清交付给“老李”。经福建海洋与渔业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鲨鱼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的鲸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他人购买鲸鲨后加价出卖、被告人刘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他人出卖鲸鲨,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伙同他人非法出售鲸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