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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结伙专骗老年人金首饰 非法获利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1-19 15:36:16 打印 字号: | |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诈骗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扣押于霞浦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自行车2部、假钻戒1枚、假黄金项链1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经合谋在霞浦县城关,使用购买的假黄金首饰进行抛物诈骗,被告人叶某某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假装捡到黄金首饰以分钱为由让被害人将随身携带的黄金首饰抵押,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冒充丢失黄金首饰的人出现,使被告人叶某某取得被害人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

2019年5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在霞浦县松城街道附近,分别骗取被害人苏某某黄金项链1条、被害人林某甲黄金手链1条及黄金戒指1枚,骗取被害人林某乙黄金项链1条未果。经鉴定,骗取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898元、手链价值人民币2681元、戒指价值人民币117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骗物品分别返还被害人。

2019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福安市甘棠镇某宾馆房间内抓获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并当场扣押所骗取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手链1条及作案工具自行车2辆。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害人林某某处扣押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用于诈骗的假钻戒1枚、假黄金项链1条。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575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均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诈骗对象均为老年人,均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在实施对林某乙诈骗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此均可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均予以从重处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霞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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