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兰某某诈骗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被告人兰某某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机一部,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兰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450元,分别返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兰某某在手机“快手”APP评论区上寻找购车对象,主动添加买车人微信,以需交付看车定金、尾款、保运费、签收费、退款手续费等名义,骗取买车人通过微信支付钱款实施诈骗行为。
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兰某某利用手机网络以销售二轮电动车为由,分别骗走被害人陈某某(未成年)人民币4550元、韩某(未成年)人民币2900元。
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兰某某高中辍学回家后,没有正当的谋生手段,在网络结识不良分子并学会诈骗手法后便付诸实施,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是非辨别能力低下、心理不成熟等原因,终致走上犯罪道路。承办法官针对被告人兰某某犯罪的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进行了剖析,从法、理、情多个角度进行教育,鼓励其自立自强,走好今后的人生道路。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7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兰某某犯罪的对象为未成年人,酌予从重处罚;利用网络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予从重处罚;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兰某某厘定刑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