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于某某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于某某等人经肖某某联系到霞浦县下浒镇一渔排干活,被告人于某某因身体不舒服在被害人肖某某所住房间休息,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肖某某放于房间内的身份证,更换了肖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密码,盗走了肖某某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存款人民币9500元,随后又归还人民币2505元至肖某某手机微信钱包内,当天被告人于某某逃离霞浦。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于某某在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95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69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赔被害人肖某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于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