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660.46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到霞浦县长春镇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店铺向张某某买酒,张某某因高某某已醉酒便不出售。高某某遂与张某某发生争吵。高某某拿木凳扔张某某,二人发生扭打,造成张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等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住所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某某有持械情节,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高某某厘定刑罚。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3660.46元,应予赔偿。据此,霞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