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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 逆行撞伤他人受罚
  发布时间:2020-01-20 15:44:37 打印 字号: | |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雷某某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雷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霞浦县松城街道行驶,途经某路段时逆向行驶,与对向郭某某(未成年)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相碰撞,造成郭某某及该电动车乘员林某某(未成年)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雷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6mg/100ml,被害人郭某某、林某某的伤情分别为轻伤二级、轻微伤。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对被告人雷某某予以从重处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6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雷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郭某某、林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霞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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