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霞浦法院受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系该院受理的首起涉疫情案件。
原告陈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林某某通过微信沟通口罩采购事宜。被告于2月8日承诺货物于2月12日到广东, 2月14日到福建。原告基于信任,与被告约定购买防护口罩20000只,单价16.2元,总价324000元,定金97200元;民用一次性口罩10000只,单价2.9元,总价116000元,定金10000元。原告按约定合计转入被告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定金107200元。到供货日后,被告开始找理由推脱,表示无法按照约定时间约定地点供货,双方协商未果。被告要求原告提供《客户发货单》,由其代原告邮寄给客户,被告收到发货单后并未代发。2月19日,被告以自己的供货方拒绝与原告交易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买卖合同。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