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原告雷某某将其名下位于霞浦县下浒镇某街道的店铺出租给被告陈某某用于开店经营,租期为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一年租金。2020年春节伊始,被告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店营业,决定停止经营并不予缴纳2020年度租金。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第二年度租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意识到在当前疫情影响的大背景下,一判了之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考虑到双方之前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且目前疫情已转入常态防控,如果双方能够互相达成调解,对彼此而言才能实现共赢。承办法官于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多个角度告知双方当事人在疫情情况下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及公平原则的适用等,并引导双方当事人互相体谅、共克时艰。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表示理解被告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营业收入的困难,愿意减免租金6000元,被告表示接受并当场结算租金,随后原告撤诉,双方握手言和。至此,一起受疫情影响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就这样在互谅互让中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