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赵仁初申请福建省华闽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闽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华闽辉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2020)闽09破申7号民事裁定,受理华闽辉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本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决定采用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初步认定的企业基本情况
华闽辉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登记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俊贤社区龙首路47号B号楼113,法定代表人黄华超,股东黄华超、余明,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
2017年12月26日,本院作出(2017)闽0921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华闽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林昭借款80万元及利息;2018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8)闽0921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余明、陈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华闽辉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9年5月10日,霞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霞劳人仲(2019)41号裁决。华闽辉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赵仁初工资7.4890万元。裁决生效后,华闽辉公司未能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赵仁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本院立案执行的华闽辉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有21件,申请执行标的额超过1720万元,另有申请执行人主张对华闽辉公司名下36套房产拥有产权。本院执行期间对华闽辉公司名下房产、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了查控,华闽辉公司名下有位于霞浦县长春镇长春村的土地使用权,宗地面积4702.8平方米,该块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权限额200万元;华闽辉公司名下未发现有价值的银行存款。
二、申报条件与方式
1.申报条件
(1)纳入福建省法院和宁德市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可竞选管理人;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在近2年内有从事破产案件工作经验的;
(4)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或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5)申报机构和其从业人员近 3 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⑹在本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中担任管理人而尚未结案的,不参加本次竞争选任。
2.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机构负责人、委派参与竞争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3)如被指定为本院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思路以及驻点方案、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优势
三、申报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2021年2月27日。
四、选任规则
本院采取资格审查随机摇号的方式选任管理人。根据申报条件确定不少于3家机构进入随机摇号,确定本次正选管理人和备选管理人各1家。
联 系 人:陈国星 联系电话:05938857007
通讯地址: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灵佑路5号霞浦县人民法院民庭310室。
霞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