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
(1)法院干警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等行为。
(2)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立案、审判、执行、评估、拍卖、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4)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5)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二)、法院干警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法院干警经商办企业的。
(2)法院干警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的。
(3)法院干警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4)法院干警通过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5)法院干警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入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的。
(6)原领导班子成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法院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三)、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问题
(1)对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出谋划策、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方面的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等问题。
(2)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3)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
(4)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5)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
(五)、法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掮客的问题
(1)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隐名代理。
(2)法院干警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工作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3)法院干警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工作关系,向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
(4)法院干警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1)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
(2)不符合条件纳入失信名单或撤销失信名单,造成不良影响。
(3)裁判文书上传系统后多次修改,案件文书与系统文书不符;文书上网不及时、不规范、不严谨,上网文书被撤回等;裁判文书落款时间与实际宣判时间间隔较长,引发当事人不理解;裁判文书质量不高,有的制作中复制粘贴,导致出现张冠李戴、差错漏失问题。
(4)其他审判执行失范问题。
二、监督方式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现向全社会公布顽瘴痼疾受理监督电话和来信地址。
1、受理监督电话:0593-8879396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2、霞浦县人民法院大门口设投诉举报箱。
3、来信地址:霞浦县灵佑路5号霞浦县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
诚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通过问题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