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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霞浦县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离职同志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1-05-12 08:47:39 打印 字号: | |

尊敬的离退休干部、离职同志:

您们好!抚今追昔,饮水思源。曾经的你们,努力奋进、担当作为、无私奉献,用最美好年华书写了为民司法的华章!如今法院的每一点进步,都离不开你们的关心和支持。谨向你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感谢!

按照中央、省、市、县和上级法院统一部署,今年2月底,开展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此次队伍教育整顿,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锻造新时代法院铁军、提升司法公正服务水平、树立法院形象的良好契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分为三个环节: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当前,我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已进入查纠整改环节,为深入推进法院队伍教育整顿,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在此,向各位离退休干部、离职同志发出四点倡议:

一是争做教育整顿的拥护者。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当前政法系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希望各位离退休干部、离职同志,切实肩负起政治责任,离职不离责,退岗不褪色,牢记当年面对党旗、国徽许下的铮铮誓言,自觉接受政治洗礼,助力教育整顿扎实开展,取得预期效果。

二是争做教育整顿的参与者。请各位离退休干部、离职同志认真按照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部署要求,严格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切实做到不违规经商办企业;不违规参股借贷;不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接受委托充当法律顾问;不利用曾经在法院工作的资源,为亲属、朋友等人经营的律师事务所及评估、拍卖、鉴定等中介机构牵线搭桥,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环境;不充当诉讼掮客,不与法院内部人员进行利益输送;不违反任何回避制度。同时,培塑良好家风,管好身边人、身边事,切实以实际行动维护法院队伍形象,防范司法腐败。

三是争做教育整顿的监督者。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开门整顿,从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最不满意的地方抓起,让群众受益,让群众满意。各位离退休干部、离职同志不但要做教育整顿的积极参与者、助力者,更要做教育整顿的监督者,从廉洁执法、司法为民等方面建言献策,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四是争做教育整顿的宣传者。希望各位离退休干部、离职同志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政法系统队伍教育整顿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先进英模事迹、大力弘扬英模精神,展现法院队伍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我们坚信,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下,在各位离退休干部、离职同志的支持、帮助、监督下,我们一定能够打赢队伍教育整顿这场攻坚战,共同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新时代法院铁军,以崭新的面貌和优异的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霞浦县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512

 

霞浦法院温馨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十六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四、《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原任职务”或“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规从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原单位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没收,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接收单位为企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受行政处罚情况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