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本院定于2020年3月30日9时00分在移动微法院公开审理原告吴友住与被告范氏萱PHAM THI HUYEN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20年3月31日15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丽金与被告黄一灿抚养费纠纷一案,进行微法院线上开庭,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20年3月31日15时00分在第五法庭庭公开听证申请人霞浦县自然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霞浦县水门乡桥头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梦静
本院定于2020年3月30日15时00分至17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霞浦县鑫长远电器店与被告陈登炜买卖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榕
本院定于2020年3月30日15时0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听证申请人霞浦县自然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霞浦县聚福源茶厂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 霖
本院定于2020年3月30日16时0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听证申请人霞浦县自然资源局与被申请人王美英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 霖
本院定于2020年3月31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杨碧霞,被告冯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20年3月31日10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韩晓丽,被告林祥全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20年3月31日15时2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陈超与被告叶品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微法院线上开庭,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20年3月31日15时4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秀英与被告刘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微法院线上开庭,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20年4月1日9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程金华与被告福建金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20年4月1日15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余祚禄与被告孙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微法院线上开庭,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20年4月1日15时4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霞浦支行与被告杨平、王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微法院线上开庭,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20年4月1日15时5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章家旺与被告黄伶俐离婚纠纷一案,进行微法院线上开庭,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20年4月1日16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谢凌凌与被告陈其简离婚纠纷一案,进行微法院线上开庭,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20年4月2日9时00分在移动微法院公开审理原告蒋宏勇与被告龚形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20年4月2日9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俞灿亮,被告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20年4月2日9时4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卓海亮与被告郑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20年4月2日10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吴新基,被告何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定于2020年4月2日10时4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林伟峰与被告叶崇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莹
本院定于2020年4月2日15时00分至17时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姚祖宏与被告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允许旁听。
主审人:王 榕
本院定于2020年4月2日15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桂润三与被告苏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微法院线上开庭,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20年4月2日15时2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汤丽燕与被告蒋春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进行微法院线上开庭,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20年4月2日15时4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何燕燕与被告甘乾义纠纷一案,进行微法院线上开庭,允许旁听。
主审人:赵美珠
本院定于2020年4月3日10时0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郭美晶,被告陈言焰离婚纠纷一案,允许旁听。
主审人:陈美花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雷阿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雷阿玲称,失踪人林克尚系其丈夫,2019年6月30日早晨,林克尚在与同村村民林克明一起到紫菜养殖海域作业时不慎掉到海里。林克明看到后马上进行施救,但终因海水流速太快,林克尚沉入海里不知去向。当天上午10时30分三沙边防派出所在接警后即组织人员在出事海域进行搜救,在与古桶村村民自发组织的搜救队经10多天的搜救后,仍未找到林克尚,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林克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林克尚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林克尚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林克尚情况,向本院报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