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饲养宠物犬
带爱犬出行也成为了茶余饭后的娱乐活动
但如何管理好自家的爱犬
避免动物伤人
是个老生常谈,却依旧值得关注的问题
霞浦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详情
2021年7月29日下午17时许,钟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后搭载其约10周岁的外孙外出办事,途经霞浦县某小学附近,与贾某某、谢某某饲养的狗(由其二人的未成年女儿带着外出,未拴狗绳)相撞,相撞后,钟某某与车辆一并侧翻并压在狗身上,钟某某的左足被狗咬伤。
事故发生后,派出所民警出警现场了解情况,钟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8月19日出院。
法院认为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两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两百四十六条等法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贾某某、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钟某某各项损失(其中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9项损失共计167038.89元,贾某某、谢某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11692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官提醒
广大爱犬人士要文明养犬,定期给自己饲养的爱犬注射疫苗,带爱犬外出时要系好犬绳,防止惊吓或伤害到他人,若因爱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负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