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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介绍、拉拢多人偷越国境需获刑!
  发布时间:2022-07-22 10:01:15 打印 字号: | |

出入境涉及到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

非法出入境是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有些人为了利益

不惜铤而走险

甚至还组织他人偷越国境

殊不知


等待他们的

是难逃的法网

近日

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案件详情



2021年10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上线的安排下,介绍、拉拢赖某某等7人(均另案处理)到霞浦县,入住酒店等待指令,准备坐船偷渡去柬埔寨。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将上线转账给其的42400元经费用于支付赖某某等7名偷渡人员的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开支。

当月29日,公安机关在酒店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及赖某某7名偷渡人员。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法官提醒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是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人民群众要牢记切勿听从他人指挥,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请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