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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特辑】恋爱期间的转款是借款还是赠与?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8-04 16:44:49 打印 字号: | |

情侣之间经常会产生较多的资金往来

而热恋中的人如胶似漆

往往也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

可一旦感情不再

曾经的海誓山盟都化为乌有

蜜恋期的一分一厘也要算得清清楚楚

那么


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

另一方是否需要返还?

一起跟着霞小法看看下面的案例





情了债未了 昔日恋人却对簿公堂


   案件详情   


张某与吴某通过珍爱网认识后相恋,两人恋爱近7个月。双方已谈婚论嫁,后因彩礼数额问题分手。男方吴某认为其恋爱期间向女方转账支付的部分款项系借款,诉至本院要求女方章某返还借款60000元。


   法院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吴某主张的50000元,系双方确立恋爱关系12天支付的,数额较大,结合双方分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该款系借款,且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系双方共同生活的花销,故章某应返还借款50000元。关于吴某主张章某应返还其6次转账支付共计10000元的诉请,因吴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双方有借款合意,且系双方恋爱期间小额的资金往来,不足以认定为借款。综上,判令章某返还吴某借款50000元。


   法官提醒   


男女交往期间,随着关系的进一步深化,有时难免会有经济往来。如果往来的款项是借款,应当在出借时予以明确,免得日后因此产生纠纷。

今天



霞小法来聊聊恋爱中的“赠与行为”




什么是“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

即签订书面赠与合同

(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总的来说

恋爱中的赠与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  日常开支、互赠小礼物等

在司法实践中

将诸如吃饭、看电影、送小礼物等

日常生活的开支

视为男女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

属于一般赠与

分手后,任何一方都无法主张返还

二  赠送贵重物品        

赠送贵重物品,主要看该赠与行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1.一方在赠与时以微信备注、短信等形式明确表示赠与物品是为结婚创造条件,以结婚为目的,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这种情况下如果分手,那么就不满足赠与生效所要求的“结婚”条件,那么该赠与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2.如果明确表示没有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博取对方好感、增进感情或是表示不需要返还,则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3.一方在赠与时未表明其目的,但可从行为或物品上推定该赠与是为了结婚,例如赠送车、房、钻戒等为公众常识所认知的具有强烈结婚属性的大额财产,也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分手的话是可以要求返还。

三  转账:赠与VS借贷    

情侣由于关系亲密,款项来往较多且没有注明用意,分手后常常因为款项是“借贷”或是“赠与”产生纠纷。

要证明情侣之间的转账属于借款,最好是有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这笔钱属于借款,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表明是借款,则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

另外,情侣之间为了表达爱意互赠财物或者发一些520、1314等等这样的红包,可以推知这些属于爱的赠与,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的。




希望大家在学习之余

都可以收获甜甜的爱情

遇到对的人

情人节每天都过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