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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吧跳舞起纷争,寻衅滋事被判刑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8-09 16:48:01 打印 字号: | |

你碰了我一下

我说了你一句

你还了我一嘴

一言不合就打架的情景

在酒吧里因酒精的作用下

时有发生

……


然而你以为的打架是这样子的:

实际上打赢了是这样子的:

打输了是这样子的:




  案件详情  

2020年12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兰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霞浦县某酒吧舞池跳舞时和被害人曾某某发生肢体碰撞,被告人陈某某及陈某甲、兰某便用拳脚、木棒等殴打曾某某。后陈某甲又电话联系同案人邓某某、金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场,被告人陈某某及陈某甲、兰某、邓某某、金某等人在该酒吧门口附近继续追打曾某某,邓某某、金某还持铁棍殴打曾某某,后又持砍刀追赶曾某某。经宁德市公安局法医学伤情检验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破坏社会秩序,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违法劣迹,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曾某某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曾某某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法官提醒  



酒吧跳舞有肢体碰撞本为小事,因小事动怒而结伙持械殴打他人是害人害己的行为。广大群众应注意控制自身情绪,避免因小事犯大错,更不能以身试法,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