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以案释法】男子网购低价手机,卖家称标错价格拒付,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2-11-14 10:25:56 打印 字号: | |

现在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而商家也经常搞优惠促销 

但是商家因运营失误

 标错价格导致商品被拍下

 这种情况下

 经营者是退款、拒不发货

     还是正常履行合同? 


近日

霞浦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

深圳某公司将案涉手机品牌、型号、规格等详细信息,通过淘宝售卖的方式展示,属于发出要约,苏某某提交订单,合同即成立,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苏某某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深圳某公司未按约定发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苏某某请求深圳某公司交付手机1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深圳某公司主张手机价格系标错,其已赔付苏某某27.9元,苏某某以侵占不当利益为目的购买手机,合同无效。深圳某公司赔付苏某某27.9元系因违反平台规则未按约定时间发货所致,并不能免除其发货义务;是否标错价格不影响合同效力,且苏某某未实施以侵占不当利益为目的的行为,深圳某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依据。综上,深圳某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深圳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深圳某公司向苏某某交付某某牌手机1部。

判决生效后,深圳某公司当即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法官提醒

经营者标注的价格起到公示作用,既对消费者起到约束作用,更对经营者产生拘束力。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电商为了人气开展促销活动的情况,结合本案的商家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而标出低价出售手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该价格是促销价,在下单并支付价款后,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义务,按照该价格销售商品,这既符合交易规则,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电商平台,在标注商品价格或者从事促销活动时务必尽到审慎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操作失误带来损失。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