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以案释法】禁渔期出海收购,暴力抗法获刑一年四个月
  发布时间:2022-12-26 09:46:0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

个别渔民法律意识淡薄

在禁渔期期间出海捕捞或收购渔获物

当遇到渔政执法时

冲动下往往逃避或阻碍执法

甚至暴力抗法......

 

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


法院认为

被告人欧某某明知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使用暴力、威胁渔政船及执法人员安全的航行方式抗拒登临检查,阻碍国家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欧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

渔政执法人员在登临船舶或执法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