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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多次转账 分手后哪些能要回
  发布时间:2023-01-10 10:47:34 打印 字号: | |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庄某某与被告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处戴某某偿还庄某某借款本金71000元。

经审理查明,庄某某与戴某某此前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双方交往期间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庄某某通过微信向戴某某转账34笔,共计75588元,并为戴某某购买金手镯一只,价值14000元。庄某某与戴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载明:“戴某某说,钱暂时没有,我尽快给你,可以了吗,我会尽快安排钱给你;庄某某说,不要再说这些话了;戴某某说,不是,是我跟你索取的;戴某某说,支付宝给我,钱我周转过来了直接转你;嗯,钱我到时候也是现金寄你家去;之前说好了两个月的会钱和手镯,还有这次借的7000,我说了给你打欠条,叫你安排时间见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有两个成立要件,一是要求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二是要求借款实际交付。本案中,庄某某主张戴某某应当偿还其借款,虽未提供书面的借款合同予以证明,但是通过庄某某与戴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充分的证明戴某某在庄某某向其催收借款时有明确愿意偿还款项的意思表示, 故本院对庄某某所述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在庄某某向戴某某微信转账的34次记录,存在4笔1000元以下及1笔转账数额的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的转账,本院分析认为,由于双方存在情侣关系,在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相互之间的频繁小额转账及具有特定含义金额的转账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应视为情侣之间分担生活开支和赠予为宜,故本院不认为庄某某向戴某某1000元以下的转账及2021年12月31日转账的2022元,合计4588元是借款,认可庄某某共向戴某某提供借款71000元。对于庄某某主张的于2022年3月7日转账支付给霞浦县某珠宝店的14000元,因该款系购买金手镯支出,并非支付给戴某某,且根据庄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戴某某亦明确表示同意原物返还,故庄某某主张该部分款项作为借款并要求戴某某偿还,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男女恋爱期间,为进一步增进感情或为了能够达成缔结婚姻等目的,双方之间会产生一些经济往来,当赠与对方合理范围内的财务、进行日常消费的支出或向对方转账含有特殊含义的金额时,应视为一般赠与,赠与行为完成后,一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对于大额的现金转账,如一方认为是借贷且要求返还的,应提供双方之间的微信记录、短信记录或转账附言等证明双方对转账系借款进行确认。因此,在恋爱期间,针对借款,情侣之间也应出具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减少损失。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