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币是游戏中的一部分
它们本身不具备价值
只适合用在游戏里面
然而这么一串小小的代码
也被违法分子当做牟利工具!
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通过网络游戏平台的上、下分代理形式组织不特定多人参与网络赌博的案件。
案件回顾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柳某(另案处理)先后在寿宁县鳌阳镇、石狮市等地设立工作室,雇佣被告人董某弟、韦某、刘某平,利用电脑、手机、银行卡,专门从事网络游戏平台的上、下分代理(俗称银商代理)。被告人董某弟以每月5500元,被告人韦某、刘某平以每月5000元的工资,先后受雇于该工作室,通过网络联系,利用网络游戏平台的代理权限,以微信、支付宝中的红包、转账等方式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与游戏币之间的兑换服务,违反规定以人民币向游戏玩家回收游戏币,并通过购买、销售、回收的不同兑换比例赚取差价,以此方式组织不特定多人参与网络赌博。至案发,被告人董某弟、韦某、刘某平分别领取工资合计人民币16500元、20000元、15000元。
经审计,该工作室共向1147名参赌人员和游戏玩家销售游戏币(上分),收入共计6254506.69元;向412名参赌人员回收游戏币(下分),支出共计人民币2070025.28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董某弟、韦某、刘某平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董某弟、韦某、刘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韦某、刘某平可适用缓刑。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董某弟、韦某、刘某平犯赌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三万元不等;扣押在霞浦县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65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并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手机7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官提醒
互联网快速发展,一些不法人士利用网络聚赌,企图以这种隐蔽的方式逃脱法律制裁。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违法行为必将付出相应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