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霞浦法院选取案例
帮助大家在生活中精准“避坑”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
健身服务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
2021年8月17日,陈某某在霞浦县某健身服务部雇用的推销员介绍下办了一张5年会员卡,缴纳会员费2380,随后几天陈某某在健身房中体验的不错,又于2021年8月21日在对方的推销下追办了亲子卡,缴纳会员费1000元。可在办卡后不到一年,健身房就以需要整顿一段时间为由不再开门。
陈某某要求退还剩余4年的会员费遭拒。
法院认为
陈某某在霞浦县某健身服务部交费办理健身卡,该健身服务部提供相关健身服务,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陈某某共交纳3380元办理五年卡,使用一年后该健身服务部关门歇业,不再提供相关服务,剩余4年的费用该健身服务部应当退还。陈某某诉请霞浦县某健身服务部退还剩余4年的服务费2704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办理充值卡时要谨慎,尽量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商家,不要一次性预存大笔金额,以免商家停业携款潜逃导致财产损失。消费者在消费时如发生纠纷,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在有关部门主持下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以搜集并固定相应证据,向法院起诉。
案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
2019年9月19日,吕某某在“某茶行”购买茶饼,其中品名为老寿眉(茶饼)10个和白毫银针(茶饼)20个,价值分别为1380元和10000元,侯某某在收据的开票人和经手人处签字。老寿眉茶饼的包装封面上显示“某茶业公司”。某茶行的经营者为侯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注销。白毫银针茶饼上面的标签未写保质期、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老寿眉茶饼的生产日期虚假,茶饼上标称的时间为2012年8月17日,但某茶叶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12年10月30日,且未标注茶叶等级,不符合标准。吕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侯某某退还其货款1138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113800元;2.判令某茶业公司就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退还货款1380元及十倍赔13800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吕某某从经营某茶行的侯某某处购买茶饼并支付货款,侯某某通过快递方式交付货物,双方当事人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成立、生效并已实际履行。涉案茶饼系预包装食品,但白毫银针茶饼包装标签未标注茶叶等级、保质期和生产日期及老寿眉茶饼包装标签未标注茶叶等级,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吕某某作为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侯某某退还茶饼货款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吕某某实际支付茶饼的货款为10000元,故侯某某应退还吕某某货款10000元及支付赔偿金100000元。吕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购买的老寿眉茶饼系某茶业公司所生产,故对其要求某茶业公司对退还货款中1380元及支付十倍赔偿中的138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对于所购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经营者反馈并要求解决。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消费者要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三
信息网络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
吴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在淘宝网购买“鹿台膏”3盒,货款计1280元。吴某某收货后发现,该外包装标注有产品名称、配料、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预包装食品,且经营者为某参茸商行。案涉商品系原材料含鹿筋、阿胶、梅花鹿仔肉、鹿尾巴等动物肉类产品。梅花鹿是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2017年7月1日起,必须取得林业局批准并强制获得专用野生动物标识方可出售。吴某某认为,某参茸商行不能提供梅花鹿制品标识,不能提供鹿筋、梅花鹿仔肉、鹿尾巴等动物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反了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参茸商行退还货款1280元,并赔偿其货款1280元的10倍计12800元。
法院认为
某参茸商行在淘宝平台上开设网店,并在其网店页面上公示待售产品的相关信息,吴某某通过其个人淘宝账户向该网店购买商品并支付货款,后某参茸商行发货,吴某某确认收货,某参茸商行确认收款,双方之间构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成立、生效并已实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对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售动物产品,应当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某参茸商行销售的涉案商品,包含鹿筋、梅花鹿仔肉、鹿尾巴等成分,但其不能提供该成分所使用原材料的专用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参茸商行明知没有上述专用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而销售该商品,购买人吴某某有权要求返还货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某参茸商行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吴某某诉请某参茸商行返还货款1280元,并支付十倍支付价款金额的赔偿金12800元,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说法
与传统交易相比,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无地域性、开放性等特点,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购买商品,特别是食品药品时,要特别注意是否有重要标识,对产品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鉴别。一旦发现有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