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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法课堂】女子明知婆婆做“会头” 仍提供银行卡为其洗钱,获刑!
  发布时间:2023-03-31 14:41:31 打印 字号: | |

明知他人从事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活动

不仅不报警

竟还提供银行账户帮助隐瞒

近日

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洗钱案


案 件 详 情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邓某某明知其婆婆在霞浦县城关通过非法组织民间互助会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仍将其本人所有的两个银行账户给其婆婆使用,用于收取会脚所缴纳的会款共计人民币1122150元。


法 院 认 为

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号予以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邓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其适用缓刑。遂霞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法 官 提 醒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卖、出租、转借,即便是提供给亲属,也可能带来巨大风险,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