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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法课堂】帮助他人伪造证件“提取”公积金,非法中介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2023-04-14 09:07:06 打印 字号: | |

提取公积金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近来有些不法分子

却当起中介为他人“创造条件”提取公积金

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

伪造户口簿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案件


案 件 详 情

2020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吴某、郑某某在南平市各县张贴套取公积金广告。同年9月,被告人吴某、郑某某在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过程中,与上线“小李”(另案处理)联系,通过篡改他人居民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伪造居民户口簿,后使用上述居民户口簿向霞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领不动产权证书并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二被告人从中收取手续费共计人民币61700元。经核验,上述居民户口簿的印章和原件印章不相符。案发后,二被告人各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法 院 认 为

被告人吴某、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从轻处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霞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一万元。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

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 官 说 法

为谋取私利而伪造户口簿,这种“捷径”不可取,户口簿是国家机关印发的重要证件,任何伪造、变造、买卖户口簿的行为,都将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且该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户口簿的登记办理权属于公安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且公积金虽归职工所有但提取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切不可心怀侥幸,轻信小广告或非法中介,利用伪造户口簿等违法手段进行套现,不仅个人财产将受到损失,更会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