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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阳光价费公示牌
  发布时间:2023-05-24 15:40:30 打印 字号: | |
诉讼费用阳光价费公示牌
序号收 费 项 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政策依据备     注
1财产案件标的金额

国务院令第481号
21万以下50元/件同上
31万-10万2.5%-200元/件同上
410万-20万2%+300元/件同上
520万-50万1.5%+1300元/件同上
650万-100万1%+3800元/件同上
7100万-200万0.9%+4800元/件同上
8200万-500万0.8%+6800元/件同上
9500万-1000万0.7%+11800元/件同上
101000万-2000万0.6%+21800元/件同上
112000万以上0.5%+41800元/件同上
12非财产案件标的金额

闽价费[2008]145号
13离婚一般情况245元/件同上
14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元/件同上
15超过20万元的部分0.5%元/件同上
16 侵害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以及其他人格案件一般情况350元/件同上
17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元/件同上
18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1%元/件同上
19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元/件同上
20其他100元/件同上
21行政案件

国务院令第481号
22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件同上
23其他行政案件50元/件同上
24知识产权案件

闽价费[2008]145号
25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1000元/件同上
26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标准元/件同上
27执行案件标的金额

国务院令第481号
28 执行       申请   费无   需预   交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50至500元/件同上
291万以下50元/件同上
301万-50万1.5%-100元/件同上
3150万-500万1%+2400元/件同上
32500万-1000万0.5%+27400元/件同上
331000万以上0.1%+67400元/件同上
34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元/件同上
35申请   保全   措施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30元/件同上
361000元-10万元1%+20元/件同上
3710万-89.6万0.5%+520元/件同上
3889.6万以上5000元/件同上
39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元/件同上
40申请公告催示100元/件同上
4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400元/件同上
42申请破产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元/件同上
43海事案件

国务院令第481号
44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1000至1万元/件同上
45申请海事强制令的1000至5000元/件同上
46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1000至5000元/件同上
47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1000元/件同上
48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1000元/件同上
49其他类型案件

国务院令第481号
50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元/件同上
5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减半交纳元/件同上
52劳动争议案件10元/件同上
53提出管辖异议,异议不成立的50元/件闽价费[2008]145号
54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元/件国务院令第481号
55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诉讼请求,需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元/件同上
56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元/件同上
57不交纳诉讼费案件

国务院令第481号
58民事特别程序案件0元/件同上
59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案件0元/件同上
60行政赔偿案件0元/件同上
61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案件0元/件同上


 
责任编辑:财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