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资金持有者为规避投资风险
往往选择保底承诺的“投资”
但是,承诺保底的投资并非真正的投资
而有可能构成民间借贷
近日
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详情
雷某某与何某某系同事关系,何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7月6日,雷某某通过微信向何某某询问“进去之后可以退吗,10万一天拿多少”,何某某答复“提前一两天说下就行,就1、3、5,节假日没有,正常一个月都能13次,一次两百,1、3、5每天两百,节假日除外,没有节假日你能拿2600吧,下周开始每周1200,跟着何老师混口饭吃,反正一万就20,明白,免得你怕钱闲着浪费”,此后双方通过微信对于款项转账、利息计算等进行核算。双方均确认雷某某通过其个人及其哥哥银行或微信账户共计向何某某及陈某某银行或微信账户转账418万元,在此期间何某某及陈某某通过其二人的银行或微信账户转账支付给雷某某及其哥哥的银行或微信账户的金额为230.908万元。庭审中,何某某确认雷某某支付给其的款项属于保本型投资,款项分红是事先确定的,按万元每日20元计算,有“日单”和“炒店”两种形式,在雷某某需要退回本金时提前告知何某某即可安排退回。何某未能按期支付承诺的分红及本金,雷某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
投资系投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行为,投资回报、回报时间和盈亏金额均是不确定的,但是本案中, 从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分析,何某某通过微信明确告知雷某某投资款项以固定的方式进行分红,系保本型投资,投资本金可依雷某某提前提出要求即可随时予以返还,该情形不符合投资合作关系的法律特征。审理中,何某某主张雷某某系将款项支付给其由其转投资在案外人方某处获利,属于保本的委托投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此存在相关的约定,且庭上雷某某陈述其对何某某如何使用款项、具体如何操作均不知晓,故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分析认为,雷某某将款项交付给何某某的预期纯粹是为了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对于此类达成的合意,虽看似投资或理财, 但实为民间借贷,应当按照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因此雷某某主张其与何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合法有据,予以确认。雷某某要求何某某偿还尚欠的款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双方银行账户转账金额对抵后的款项,经核算应为187.092万元,关于利息,借款利息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原约定的每万元每日20元,每周一、三、五计息的计算标准明显过高,现雷某某主动调整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陈某某的责任承担问题,因案涉款项部分系通过陈某某银行账户进行周转,陈某某对此应为知情,且上述款项往来均发生于何某某、陈某某婚姻存续期间,故上述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某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依法判令何某某、陈某某共同偿还雷某某借款本金187.092万元及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法官提醒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顾名思义就是以投资作为外在表现形式,实质形成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名为投资,但双方约定了出资方保本保收益,不论投资是否盈亏,出资方均不遭受任何损失,该投资行为实际应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出资方可以请求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