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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洗钱”,霞浦首例涉毒自洗钱案件宣判了!
  发布时间:2023-08-09 15:11:48 打印 字号: | |

猖狂!

一男子半个月内三次贩毒

并试图使用家人账户转移毒资以逃避追赃

此外,明知是犯罪所得

还在上线的安排下

伙同他人帮助转移电信诈骗款


案 件 详 情

一、贩卖毒品事实:

2023年1月26日、1月30日、2月7日,被告人陈某斌在福安市、霞浦县分别以8000元、26000元、20000元的价格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8.9495克给连某某。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2022年11月,被告人陈某斌在上线安排下伙同他人进行“跑分”活动,由其负责验卡。在诈骗资金到账后,被告人陈某斌等三人在银行外看守,取得现金后由陈某斌转移送走,等下一笔非法资金到账后就换个银行再取现,如此往复进行,共转移赃款919820元。

三、洗钱事实

2023年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斌在福安市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给连某某,为隐瞒毒资去向,被告人陈某斌使用其父亲的微信账户收取毒资8000元。


法 院 认 为

被告人陈某斌的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斌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部退赃以及在掩饰、隐瞒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等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


判 决 结 果

被告人陈某斌犯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法 官 提 醒

所谓“洗钱”,简言之是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将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收入在形式上披上合法外衣的行为。反洗钱是维护金融安全、完善国家治理和促进双向开放方面的重要工作,2020年,我国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首次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范畴。本案中,被告人为隐瞒毒资去向,利用家人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后用于日常开支,即为“自洗钱”,构成洗钱罪。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