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这是大多数人对爱情的向往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
却利用恋爱关系
骗取恋爱对象及其亲属财物
近日
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
案件详情
2020年间,被告人陈大(化名)认识了林女士,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至2020年底,被告人冒充霞浦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于2021年3月份与2021年6月份分别与林女士及其妹夫陈二(化名)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让该二人投资霞浦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陈二于2020年11月份和2021年3月份分两次交付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林女士则于2021年6月份分两次交付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给被告人陈大。被告人陈大拿到上述投资款后实际并未用于上述投资或其他生产经营。被告人陈大于2021年1月至6月分四次向陈二转账“分红”共计人民币98000元,于2021年6月份之后转账和帮助林女士还车贷等共计人民币56477.9元,后无力再归还剩余款项245522.1元。此外,被告人陈大骗陈二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林女士生活开支等。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多达人民币二十四万元,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被告人陈大案发后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愿意接受处罚,还自愿退赔涉诈款项等情节,遂作出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
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大犯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官说法
近年来,在婚恋过程中伪装成功人士,以诱导投资为名骗取对方大额财物的诈骗案件屡见不鲜。这类案例也提醒我们,在婚恋交往过程中要提高警惕,保持必要的防范意识,尤其是要注意鉴别对方的自我介绍和许诺,一定要对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有所了解,不要轻易地被甜言蜜语和阔绰出手所迷惑,保持必要的清醒,警惕虚构身份伪装成功人士骗取对方信任的行为。此外,在交往过程中,最好不要有大额的经济往来,切记婚恋关系的维系依靠的是情感基础而非物质能力。如此一来,在婚恋中方能不落入诈骗分子构筑的“甜蜜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