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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法课堂】“爱情”“投资”连环计,摆明骗你没商量!
作者:林杰、余孟临  发布时间:2024-04-02 11:24: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以“爱”为名引诱投资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案件。

2020 年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涵与被告人张某晨在霞浦县成立工作室,招揽被告人肖某铭入股,并先后纠集被告人郑某健、施某阳、侯某斌、郑某、潘某强等人参与实施诈骗。被告人叶某涵负责对接被告人郭某台湾资金通道收取诈骗款项以及培训员工实施诈骗,诈骗模式为首先通过vpn跳转登入tinder(国外聊天软件)海量检索异性好友,为自己设立优质中国香港人人设,找到目标对象后经过一段时间交流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再以在tinder聊天不方便为由,将潜在被害人引导至line上(台湾使用较为普及聊天软件),诱导被害人在“mt5”软件(外汇大盘指数软件,管理者可随意篡改外汇指数)购买虚假外汇实施诈骗。其间,被告人叶某涵、张某晨等人为更快的牟取暴利,策划、安排扩大犯罪经营规模,由被告人肖某铭、郑某健、陈某鹏、施某阳、侯某斌分别在霞浦县多地成立工作室,工作室实行负责人管理制,包括员工的招收与工资发放等。根据账本统计上述团伙诈骗金额合计542万元。


被告人黄某莹诈骗事实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莹在福州市成立工作室,雇佣他人为员工,该工作室为实施诈骗用手机软件设立通讯群组,同时通过line、facebook等聊天软件与被害人聊天发展感情,引诱被害人投资虚拟外汇投资软件平台实施诈骗。其间,工作室诈骗成功3.57万元,被告人黄某莹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5万元;另该工作室一员工欲诈骗一台湾籍被害人15万元新台币,后被银行人员识破未果。


被告人施某阳、张某晨、郑某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事实

2021年6月至9月期间,在明知他人系利用银行账户结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被告人施某阳仍提供本人及他人银行账户帮助结算违法犯罪资金,被告人张某晨、郑某健等人仍提供银行账户给施某阳等人帮助他人结算违法犯罪资金。经审计,涉案银行账户在案发期间银行流水达2000多万元。其间,被告人张某晨获利4千元,被告人郑某健获利3千元。

2021年9月至12月,公安机关抓获各被告人。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12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手机社交软件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郭某、张某晨、叶某涵、肖某铭、郑某健、陈某鹏、施某阳、林某强涉及诈骗金额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侯某斌、潘某强、郑某、黄某莹涉及诈骗金额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张某晨、郑某健、施某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叶某涵、陈某鹏、肖某铭、侯某斌、林某强、潘某强、黄某莹、郑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二、以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晨、郑某健、施某阳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八千元至十六万元不等;

三、追缴违法所得返还相关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相关扣押财物予以变现用于冲抵各相关被告人违法所得,退赔相关被害人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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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