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世界海洋日丨以“法”之名 守护蔚蓝
作者:赵梦静、兰丽珍  发布时间:2024-06-11 08:11:17 打印 字号: | |

2024年6月8日

是第 16 个世界海洋日

也是第 17 个全国海洋宣传日


海洋与人类是“物我共生”的生命共同体,海洋自然生态系统是人类可持续发展所依存的重要支撑。霞浦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提升新时代海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为海洋生态环境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提升海洋环境资源审判水平


设立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组建高素质专业化审判队伍,专门负责审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案件。同时,联合浙江省洞头区人民法院共同出台《关于构建“法护蓝海”跨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构建类案统一裁判标准,提升海洋环境资源审判水平。



凝聚海洋环境资源协作合力


加强与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闽东执法支队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深入一线调研涉非法捕捞船舶及渔获物扣押处置流程,并联合多部门召开座谈会,完善海洋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结果评估机制,共商海洋生态治理新举措。



普及海洋环境资源保护知识


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作用,以世界环境日、世界海洋日等节日为契机,组织干警进校园、进社区开展多形式普法宣传活动,普及海洋生物知识,宣传海洋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提升青少年、社会公众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引导更多人了解海洋、关注海洋、保护海洋。


世界海洋日旨在提醒公众海洋对日常生活的重要性,让公众了解人类活动对海洋的影响,从而呼吁大家共同守护海洋。保护海洋环境是我们每一人的责任,而损害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也定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案例一


盗采海砂构成非法采矿罪



2022年7月,吴某带领刘某等六人(均另案处理)至某海域盗采海砂,经认定,被查获涉案船载海砂重量2886.774吨,价值人民币173071元。霞浦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霞浦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吴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84640.91元,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案例二

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2年8月,陈某驾驶渔船带领江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前往禁渔区使用不符合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进行拖网作业并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先后出售约13500千克,后陈某被海警部门当场查获,并扣押渔船上剩余的渔获物。经鉴定,被扣押的渔获物总净重2948.37千克,同期市场批发价格为73689元。经审理,霞浦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

非法捕捞红珊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20年5月,金某伙同罗某共同出资购船出海捕捞红珊瑚,由罗某雇佣船员一同出海捕捞红珊瑚,后罗某携带红珊瑚乘船返回并交给金某,二人接连被海警部门抓获,并查获金某藏匿的疑似红珊瑚若干。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红珊瑚均为珊瑚虫纲柳珊瑚目红珊瑚科红珊瑚,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总净重35.343千克。此外,金某亦伙同陈某等4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购买船舶,由陈某雇佣船员出海捕捞红珊瑚。猎捕而来的红珊瑚出售后,金某得款70000元。后渔业执法大队对上述船舶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查获疑似红珊瑚若干。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红珊瑚均为珊瑚虫纲柳珊瑚目红珊瑚科红珊瑚,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总净重341.9025克。经审理,霞浦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