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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法课堂】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私了” 能否再次主张赔偿款
作者:李玉琼  发布时间:2024-07-26 10:51:41 打印 字号: | |

日前,霞浦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者因工受伤获赔后再次主张赔偿款的劳动争议案件,最终,某运输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安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合计125000元。



某运输公司诉称,其公司在员工安某因工受伤后积极履行救护义务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后与安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其公司一次性补偿安某46800元,双方解除雇佣关系,再无争议。该《协议书》由安某的朋友杨某代为签字,并经安某在微信上确认。其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双方就本次工伤事宜已调解完毕。之后,安某向霞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霞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并要求其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00148元。其公司认为上述裁决错误,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公司无需支付上述款项。

诉讼中,安某否认签订《协议书》。因安某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作出时间在《协议书》之后,为妥善化解矛盾,故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明,某运输公司与安某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某运输公司自愿支付安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合计125000元。某运输公司已按上述协议履行付款义务。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法官提醒:

实践中,常会出现劳动者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作出前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后又反悔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有权撤销工伤赔偿协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时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劣势,使得劳动者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下签订协议,还应审查协议约定获赔的金额与应获赔金额之间的差距,若差距较大,则有失公允。

在此也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应当确认双方主体资格,厘清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前提下,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减少诉累。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