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通过微信下单购买彩票未付款的彩票、奖券纠纷,判决黄某荣支付林某14500元及利息。
基本案情
林某诉称,其系福建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授权的代销人员,黄某荣经常在其经营的彩票店购买彩票。2023年7月22日,黄某荣通过微信向林某购买彩票,下单15笔,共计15100元。黄某荣仅支付600元,余款14500元至今未支付。
黄某荣辩称,按体彩交易习惯,购买彩票是需要先支付款项才能确认购买。自己虽然有发送号码图片给林某购买彩票,但仅仅是意向并没有最终确认购买,期间也没有转账,不能认定购买彩票。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案中,黄某荣向林某购买彩票的要约,应受法律约束。若黄某荣要求撤回,应在林某作出承诺之前以明示方式作出。从双方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第一单彩票购买完成后,黄某荣继续通过微信向林某购买彩票,期间发送信息催促,并无撤回或表示付款才确认购买意思。双方连续交易15次,林某每次出票后都将彩票拍照发送黄某荣确认,期间并多次催讨欠款,可以认定黄某荣已明知林某已依要约为其购票。黄某荣在收到林某已代其购票的信息后并未否认,甚至发送点赞表情,继续以同样方式连续下单,可以认定黄某荣有明确的购买意思,双方合同成立,黄某荣应受合同约束,履行付款义务,本院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