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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法课堂】朋友借款无借条 法院调解化纠纷
作者:韩丹丹  发布时间:2024-10-29 08:26:00 打印 字号: | |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因李某向张某借款,张某于2023年5月至7月共向李某转账4次,共计40万元,但未要求李某出具借条。2024年上半年以来,张某多次催促李某还款,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官经审查认为,张某虽然能够提供通过金融机构与微信向李某转账的记录,但其无法提供借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只能体现“李某曾答应张某等其有钱就会给”的承诺,并无法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故要求张某补充证据的同时委托调解员对该案进行调解。经调解,李某承认借款事实,并同意予以偿还,最终双方就还款方案达成一致。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成立的条件有二:一是要求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二是要求借款实际交付。通常而言,借条或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能够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如果原告没有借条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如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原告应当就双方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对于法官来说,即面临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问题,此时的结果责任仍应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亲朋好友之间借钱时,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从善意的角度,最好要求或者主动出具相关借款凭证,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无法举证,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借款时借款人没有出具借款凭证,出借人也可以在起诉前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与对方确认借贷关系的成立,补强证据。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