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霞浦法院通过审执联动的方式,高效化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被告陈某借用被告甲公司的资质,以该公司的名义分包了被告乙公司的工程。陈某又以甲公司的名义将该工程分包给朱某某施工,并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2022年10月10日,陈某与朱某某进行结算,扣除朱某某已经领取的费用后确认结欠228万元工程款,并签署有《总结算表》。之后陈某又支付了一部分费用,尚有余款未付,经朱某某多次催讨,仍未支付。
该案除了朱某某、陈某两个当事人外还涉及被告甲乙两家公司,法律关系复杂,直接判决成效不明显,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背靠背”的方式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承办法官深入分析案件的特点、争议焦点以及当事人诉求,认真核对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告知被告陈某拒绝支付款项的后果,并从商业诚信、契约精神、违约责任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对陈某结欠朱某某工程款本金178万元没有异议,但陈某没能力支付该款,款项该如何履行?
综合考虑各方需求,发现在案件审理前,冻结有案涉工程甲公司的账户,陈某对甲公司享有债权,甲公司对该债权亦予以认可,陈某可委托甲公司代为支付本案工程款。据此,承办人引导当事人通过以“委托支付并直接从保全财产中扣划”方式替代“当事人申请执行”来完成履行。最终确认陈某结欠朱某某工程款本金178万元,该款由陈某向甲公司申请委托支付。甲公司同意法院依法在甲公司因本案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扣178万元,汇入朱某某银行账户。该案现已履行完毕。
该案件的高效执结是霞浦法院推行“一保两促”助力及时兑现群众胜诉权益的一个缩影。下一步,霞浦法院将不断完善审执联动机制,紧密结合每个案件实际情况,全面考量各方面因素,积极探索最适宜的解决方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及时兑现,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1.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 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强化财产保全意识,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此举,一方面可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确保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另一方面能促进被保全方积极参与调解,以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从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