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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法课堂】药之防线不可破 | 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件
作者:林杰 余孟临  发布时间:2024-12-03 08:58:24 打印 字号: | |


药品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了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首例妨害药品管理案件,依法被判处被告人蔡某英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间,被告人蔡某英为牟利,在未取得销售药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向陌生人以每瓶人民币20元左右的价格购进未标注厂名、厂址和批准文号的“关节骨痛康复胶囊”,在其家中以每瓶4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非法获利约10000元。2023年3月,被告人蔡某英被抓获到案,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白色塑料瓶装的“关节骨痛康复胶囊”132瓶。案发后,被告人蔡某英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经认定,被告人蔡某英出售的“关节骨痛康复胶囊”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范畴;经鉴定,涉案药片检出醋酸泼尼松、地塞米松、布洛芬等成分;经认定,上述药品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药品。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英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告人蔡某英实行部分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对该部分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2015年《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一些“按假药论处”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新增了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为具体危险犯,实施行为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犯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达到“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共有四种行为表现形式:(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涉案药品“未标注厂名、厂址和批准文号”,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属于“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药品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依规渠道生产、申请、销售药品,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同时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药品务必通过正规渠道,注意是否含有生产批号、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药品关乎治病救人,哪怕用药符合相关药品定义和属性,但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文件,药品功能主治、成分含量、使用时长等信息不明,也极易给自身及家人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甚至引发其他疾病。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刑事审判庭